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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该《办法》分总则、市场准入、销售行为、监督管理、附则5章48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投保人提供纸质保单或电子保单。

3、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保险公司应建立业务电话来电记录处理制度。第六条保险业务员面对面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出示工作许可证或者展览许可证等证件。保险业务员以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告知投保人姓名、工号。

4、中国保监会专门对保险电话销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在禁止营销员个人或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陌生客户电话行为的同时,要求各公司加强对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管理。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

法律分析: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禁止兼营原则。

【境内投保原则】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使得这两种保险业务各有特点。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点而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气候灾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时间是2024年3月1日。

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字确认。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是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指导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如何加强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合规管理?(1)建立销售人员职业培训体系。

第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五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境内投保原则】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