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保单不是自己签名。可不可以把保费要回来?
谢谢邀请!肯定是可以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是你的签字。
第一、商业保险的购买
商业保险购买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这个自愿就是和谁买,买什么,什么时候买都取决于投保人的个人意愿,而不受任何其他人约束。
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既受《保险法》的保护,也受《合同法》的保护。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一些签字环节不可以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委托他人办理,必须亲办。
所有的合同都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签字之后方可生效,如果合同不是自己签名,本合同在签订之初就属于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资金是无可厚非的。
第二、商业保险的回访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会在一定的工作日要求客户签收保单回执。回执签收知后会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而且都有录音。
保单回执签收之后设定了犹豫期,就是对保险合同不满意可以提出退保,大概会付一定的工本费,剩余保险费会退还客户。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初,设定了大量的与客户核实信息的环节,就是控制一些不法的业务员为了签单而做的一些小动作。如果上述的签字环节或者是回访环节都是由您本人来操作的,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是认同此保单的。如果再要求退保会比较麻烦一些。
当然,如果在签单过程中,你全程都没有参与,那么这个单子保险公司肯定会给你全额退保,如果你退保,投诉到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会非常的被动。如果签名不是你自己签名,要回保费还是非常轻松的。
“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否则没有法律效应。互联网保险,则需要投保人输入密码,才能在支付宝上完成签单,但无需亲笔签字。
如果“保单”已经交费,即使没有亲笔签字,则被视为默认本次保险已经成立。
题主所指的“保单不是自己签名”,需要厘清的是:题主是“投保人 ”,还是“受益人”?如果“投保人 ”不是本人,是子女或者父母亲,;那题主只是“受益人”,“保单”上无需你的签名。你只是“受益人”而已。
中国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是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名或者盖章,是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公司在每份长期合同进行电话回访的时候,总是要去询问投保人:“这个名字是不是你亲笔签的?”。如果不是本人亲笔签字,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投诉追回保费;还可以拨打“银~保~监~会”的投诉电话。如果确实是自己已经亲笔签字,但“保单”还在“犹豫期”内,可以抓紧退保。
至于在银行存款变成“保单”,有没有自己的亲笔签字,可以和上述情况相同处理。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代签,明显属于违规行为,完全可以退保但必须在“犹豫期”内。
所以储户及投保人在拿到单据之后,如果“字太小”、“天太黑”,回到家里可以拿出放大镜或者请子女核对;如果情况有误,即使亲笔签了“保单”,还在“犹豫期”可以退保。
随着金融产品的日益增长,投资人需要与时俱进;购买任何金融产品,都要务必认真阅读相关资料。而不是随便听了某人的推荐,就贸然签字画押。到时候还将责任推给人家,似乎自己毫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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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年代还有业务员带签字的事情发生,保监会三令五申禁止带签字。在说都是网上投保,怎么还有这个问题出现不可思议。
保单承保以后电话客服中心电话回访客户,特别提到是不是本人签字。既然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客服回访肯定是如实说啊。
到现在都搞不明白,为了一张单子能把工作丢了,值吗?
有保单不是自己签名可否把保费要回来?
此题说的是:保单落款处,是自己的名字,但非自己亲笔签名,即通常说的代签名。比如,投保人是女儿,但母亲代签了女儿的名字。在母亲的眼里,是我女儿,我为女儿代签名,合情。但保险是合同,按合同规定,必须是投保人亲笔签名,才有效。既然女儿是投保人,保单生效后,女儿要交十年二十年的保费。而保单并非是女儿亲笔签名,所以是不合法的。
保单不是自己的签名,可以把保费要回来的。如上所例,需女儿带母亲去保险公司客服部说明情况。保险公司客服部会将母女与保险代理人召集而来了解事实查明真相后,通过退保手续,将保费要回来。
不合法的合同产生,保险代理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险代理人出于急功近利的心态,利用女儿母亲不懂保险合同的规定唆使签单,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根据此事处理的情况,保险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您是说您作为投保人吗?如果是,有这么几种情况,您参考:
1、还在犹豫期,是不是您签名都可以要回来;
2、保费您已经缴了,且是从您的***里扣款的,又过了犹豫期了,视同您签名并认可,保费不能退;
3、保费已经缴了,且能证明自己并不知情,保险合同无效,保费可退;
4、正常退保,退的是现金价值,不是保费。
社会保险法负责什么工作?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的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的总体性规定,更为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中。
据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收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业性管理,指具体收缴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什么?影响你买保险吗?
谢谢邀请!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
我国《保险法》里面对于保险公司监管非常严格,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会有非常直接的措施介入,最严重的也就是监管机构直接接手保险公司的经营了。
《保险法》138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会***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法》144条,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可由***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接管,但是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可以看到,如果一家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时候就有国家队直接出手接管了。现在我国被接管过的或者正在接管的保险公司有“新华人寿”“中华联合”“安邦保险”,但是各位爷看到,现在并没有因为被接管而使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
如果被限制新业务,就是有可能它的保险你是买不到了。就现在的市场环境来看,有一些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太快也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但是并不是说偿付能力低就代表着这家公司没有发展,这两个概念不是正相关的。
至于已经买过的保险,完全不用担心,即使最后因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保险公司也会被保险监管机构接管的,你的保单也会随之被接管的。而保险又是按照合同来赔付的,你不用担心,如果未来这家公司经营的确实超级烂,也没有关系,国家会给你兜底的,请放心。
了解一下这家公司,就就会打消你现在对保险的疑虑和未来对保险发展的悲观。
大胆放心的购买保险各种,未来保险公司发生什么保险事情,你的保险保障是有兜底的。
2016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下简称1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发布了第一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发布正式文件。
此次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再次就修订1号令征求意见,拟综合发挥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银保监会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共36条,在偿付能力管理之外补充了市场约束与监督、监管评估与检查、监管措施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修订。
1、吸收偿二代的原则性、框架性要求
在2016年以来偿二代的实施成果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偿二代的监管框架、监管原则与监管指标。
从监管框架看,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定量资本要求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定性监管要求主要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则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从监管原则看,征求意见稿承袭了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构建外部监督与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
从监管指标看,征求意见稿拟应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指标标准,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位一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征求意见稿拟结合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符合定量资本要求、不符合定性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拟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指定了四项必须***取的措施以及七项(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选择***取的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管措施实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应对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依法接管的行政措施外新增了申请破产这一市场措施。这可能将打破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尚未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意识的增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市场约束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制定了监管措施,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审计师以及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体义务履行。
3、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为构建外部监督与保险公司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也着力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从公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 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等;从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且监管措施也包括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这将构建宏观、中观、微观一体化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全面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其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我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从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我国不断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正式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更强监管,保险市场风险被更有效防控,保单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维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